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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货主来说,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,一种是货损货差和---交付,另一种 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。对类风险,有比较明确的---和各国法律来判 断责任所在,而第二类风险实在诡谲。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,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---正支付方式安全---的心理,在---正中设置一些软条款,如客 检证等,使议付时发生不符,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,同时,在---正中又指啶 货运代理,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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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运港:明确无误地规定“装运港”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。
目的港:“目的港”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。
应注意:
1.不能接受我国---不允许进行贸易的或地区的 港口 为目的港。
2.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,一般不要使用“欧洲主要港口”、“非洲主要港口”等笼统的字句。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,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、运费和附加费,也可能有很大差别。
3.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,合同中应规定“允许转船”的 条款 ,以利装运。
4.目的港必须是 船舶 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。
5.对内陆的贸易,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近的、能够安排 船舶 的港口为目的港。除作联运 承运人 能够接受全程运输,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。
6.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。---港口重名的很多。凡有重名的港口,应加注国名,在同一个有同名港的,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。
7.目的港为“选择港”的情况。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,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。因此,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“选择港”的做法。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蕞高的港口为基础,选择港必须以同一 航线 的 班轮 寄航港为限,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;“选择港”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。采用选择港时,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个“选择港”前,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,将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 通知 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,否则,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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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裹的重量,是各国海关对民用包裹、商用包裹的重要判定依据。超过10kg被视作商用包裹的概率比较大,所以您提交运单的时候,请考虑包裹的重量。如果选择dhl,还需要考虑商品的体积(dhl以商品的体积和重量两方面确认收费,如果货物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,则按体积重量计费,二者取较大者),详情请咨询。
联系我们时请一定说明是在100招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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